福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
2013-12-14 点击:3252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批复》(闽国税函〔2012〕125号),现将我市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二)政策性开发项目
政策性开发项目(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8%。
二、以上计税毛利率标准从2012年度(指税款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