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办理程序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或交易明细清单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