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债利息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办理程序 :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购买债券的相关凭证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