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办理程序: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购买债券的相关凭证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