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
2014-02-23 点击:2532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分别于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和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取得该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2)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