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14-02-26 点击:3407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资料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