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政策性搬迁
2014-02-26 点击:3253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政策性搬迁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
办理程序: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条件: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