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014-02-28 点击:3094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证明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