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
2014-02-28 点击:3089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投资额抵扣额逐年结转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