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
2014-02-28 点击:2761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08〕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附送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