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
2014-03-03 点击:2298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采购计划、资金来源说明等
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发票
3.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针、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5.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6.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
7.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