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014-03-17 点击:2973次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办理程序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
办理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申报材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资料
1.农户身份证明资料
2.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资料
3.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