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2014-05-08 点击:3266次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
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
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小企业收到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退回的增值税款,在“其他
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
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确认的捐赠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五)确认的盘盈收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
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确认的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确认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
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违约金收益等,借记“其他应收
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确认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
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