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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2014-05-27     点击:2456次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
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
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
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
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
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
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照加工收回物
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
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
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
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
物资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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