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 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结合 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 生动力为着力点,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 业,努力提振经营主体发展信心,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全省 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转型方式和条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登记行为。 (一)自愿选择转型方式。 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可 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原个体工 商户的登记机关申请采用“直接变更登记”方式转型为企业。 (二)适用变更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 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 5 — 2.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罚 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5.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6.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作为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 人)之一; 7.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限制及禁止情形。 三、政策举措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1.支持保留原名称特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转型后的企业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 特点。 2.支持延续原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 业后,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变更登记相关信 息向社会公示。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的,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 — 6 — 场所)的,只需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 诺表》;仅以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转型后的企 业应当登记实体住所(经营场所)。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4.合并管理登记档案。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 后,登记机关原则上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的企业登 记档案合并保存,确保“个转企”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 “一户一档”规范完整。 (二)保障转型衔接顺畅 1.支持原行政许可延续或变更。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 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 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或者签署原行政 许可延续使用的意见: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 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2)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 (3)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2.保留获得的荣誉和权益。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 为企业后,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支持原 个体工商户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的企业 名下。 (三)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 7 — 1.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 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 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 2.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 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 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 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 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 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对转型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 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新 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 折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 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 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 — 8 — 务,对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积极给予信贷支 持和保险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用好贴息政策、风险分担资金池、 银担合作等工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 景和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运用,提高“个转企”融资可得性。 2.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后企业可继 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鼓 励银行业机构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 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账户服务提供便利。 (五)优化不动产登记、社保和公积金服务 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 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 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 服务。 2.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后企业可参 与工伤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 社保参保缴费、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3.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后企业按规 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在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已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按规定合并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关系稳增长、促就 — 9 — 业、惠民生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个体工商户培育发 展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 思路,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为企 业,将推动“个转企”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同时,要充分尊 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不得增加“个转企” 经营主体负担。 (二)加强协同联动。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将“个转企” 企业的登记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供各有 关部门共享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 落实,切实释放政策红利。要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系 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 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及时沟通研究解 决“个转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采取多种形 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 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意愿和主动性, 提高全省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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